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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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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殊关爱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期间留守儿童的就学事宜,及时落实临时就读学校。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要求在原学校就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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