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殊关爱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期间留守儿童的就学事宜,及时落实临时就读学校。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要求在原学校就读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