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殊关爱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对其进行临时安置并承担临时照护义务。留守儿童在临时照护期间发生的生活、学习、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垫付上述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