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侵害留守儿童或者其他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时,应当考虑留守儿童身心特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保障留守儿童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留守儿童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留守儿童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