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