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学校发现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干预,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