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殊关爱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在校外居住留守儿童的监管。学校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留守儿童信息档案采集完善工作。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