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殊关爱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