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