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