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日常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所)或者配备儿童督导员,及时办理留守儿童相关工作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配备儿童主任,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有关工作。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当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避免出现监管缺失的情况。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