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承担。

必要时建立联合应急干预救助机构,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实施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法律服务等关爱活动。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