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关爱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