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政府提供的科学家庭教育相关培训,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关爱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父母应当加强与留守儿童沟通交流,了解其生活、健康、学习情况,给予关心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