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关爱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