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