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