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融合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