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融合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学校布局,推进农村学校标准化和适度规模化建设,完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鼓励通过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地区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