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缩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