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