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优化对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财政资金配置,结合民生实事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支持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