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有效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清廉乡村建设,督促村级组织编制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村务监督事项清单,建立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和村务监督事项公开评议制度。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公开村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清廉乡村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整改落实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