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推动平安综治、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平台向村级延伸,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