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合同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