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