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质量提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载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慈孝美德,弘扬和合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