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质量提升。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载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慈孝美德,弘扬和合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