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电力、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管线,采用“多杆合一”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线优先落地敷设的要求建设各类管线。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确保管线安全、整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