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大气、水、土壤和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危险房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违法建筑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