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