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建农居点集中安排,或者通过边角地、闲置地整治,村民自留地置换,闲置宅基地再分配等方式统筹安排宅基地,并公开、公平、有序分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