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结合“千万工程”“美丽浙江”“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