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