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兴旺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村全域旅游规划,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鼓励依托红色文化遗存、唐诗之路、千年古道、诗画浙江、特色农业、美丽乡村等历史文化、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优势,发展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事体验、运动健康等乡村产业,推进村庄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发展乡村经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