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兴旺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大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和管理标准体系,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加强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