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捕捞作业渔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大对机耕路、水利、渔港和避风锚地、林区作业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入,保障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规定做好粮源保障工作,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保障粮食有效供给,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