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渔港规划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