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乡村优势特色资源,扶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农机产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创新平台,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