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运达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