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