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