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