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理布局收集转运点,建立收集转运网络,并将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转运点的运营单位名称、位置、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