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并定期向动物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不得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

动物诊疗从业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应当佩戴工作标牌。动物需要手术治疗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书面告知动物饲养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