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科研、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违反规定处理或者弃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
零散饲养动物的城乡居民可以将其死亡动物运送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转运点,或者向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报告,由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向零散饲养动物的城乡居民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