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指定通道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应当查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加强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作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

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实施查验,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