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