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较大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应当配备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本条例所称较大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其规模标准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