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标准化研究服务和技术服务,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科研机构等,依法开展标准研究制定、宣传培训、国际标准化研究、检验检测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进标准化服务与产业融合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良好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