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发布重要地方标准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配套措施,组织相关标准实施。地方标准在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