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

“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制定具体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